吴法宪(1915年-2004年),江西永丰人。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2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将军衔,曾任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 。“文化大革命”中,吴法宪参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1973年被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1981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确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4年10月17日,吴法宪因病逝世,享年89岁。
人物生平
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2年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曾任红十二军第一O五团政治处青年干事,红二十二军第六十四师政治部青年科科长,红一军团第二师六团政治处青年干事。参加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第一至第五次反“围剿”;长征中任红一军团第一师二团总支书记。到达陕北后任红一军团第二师二团政委。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八路军第一一五师三四三旅六八五团政治处副主任。后任第六八五团政委。1938年10月奉命由山西挺进山东。同年底到达湖西地区,任苏鲁豫支队政治部主任,后任支队政委。1940年5月奉命率部南援华中,任八路军第五纵队政治部主任。1941年任新四军第三师政治部主任。抗日战争胜利后赴东北。1946年任辽西军区副政委,东北民主联军第二纵队政委。1949年任第四野战军三十九军政委,第十四兵团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参加了辽沈、平津等战役。新中国成立后,任第十三兵团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1950年任空军副政委兼政治部主任。1955年曾被授予中将军衔。1957年任空军政委。1965年任空军司令员。1967年任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1969年,参加党的九大,是中共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文化大革命”中参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1973年被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1981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确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81年8月,鉴于吴法宪认罪态度很好,加上考虑他过去有战功,且年事已高,身体不好,中央作出了对吴法宪“保外就医”的决定。
1981年8月下旬,吴法宪出狱,和妻子、子女团聚。他一家被安排到济南居住。中央每月给他一定的生活补贴,还经常派医生定期为他检查身体。在晚年,吴法宪仍然与他老伴相濡以沫,两个人在家里一起读书、看电视,出门也结伴而行。他和老伴的晚年生活,由他的一个女儿照顾 。
2004年10月17日,吴法宪因病逝世,享年89岁。
妻子:陈绥圻